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05年第21期
编号:1306337
离婚时的一次性帮助数额较大可以分期给付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5年第21期
     编辑同志:

    我嫂子和我哥结婚后不久,因一次意外事故成了植物人。经过8年的治疗仍无效果。我哥提出与我嫂子离婚,我嫂子的父母表示同意,但其父母提出他们年事已高,靠现有的养老金,他们自顾不暇了,无力再支付我嫂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要求我哥必须给我嫂子10万元钱作为今后的生活和医疗费用。我哥同意离婚时一次性支付给我嫂子10万元钱作为经济帮助,可他是公务员,工资不高,也无积蓄,他要求分10年给付,每年一万元。不知法律是否准许?

    勤飞

    勤飞朋友: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性质完全不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具有亲属人身关系,其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夫妻离婚后,其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都消灭了。这种帮助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仅仅是由原来的婚姻关系派生来的责任。它是有条件的:1.一方必须有法定的困难。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3.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从你的来信看你嫂子有法定的需要帮助的条件,你哥有帮助的能力,但一次性帮助一次性支付,数额较大有困难,分期给付一次性帮助所定数额,符合你哥经济能力的情况,符合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