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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可依“善意取得”拒绝退还情人赠与的这笔钱款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6年第7期
     编辑同志:

    张某与妻子我友柳某在家乡开电子公司已经多年,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张某离开家乡去外地,用夫妻共同的积蓄又开了一家电子公司。由于张某有丰富的经验,他在外地的公司很快盈利。随着收入的增多,不甘寂寞的他竟然有了情人刘某。前不久他拿出50万元给刘某让她买楼。其妻柳某通过在公司工作的亲属王某得知此事,找到了刘某要求她退还张某的那笔赠与款,刘某以其不知张某已有家室,不知该钱是张、柳夫妻共同财产,她是善意取得为由拒绝退还。柳某准备去法院起诉刘某,请问法院能否支持她要求刘某退还张某赠与款的请求?

    云燕

    云燕朋友:

    按《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开公司所得的钱款,应为张、柳夫妻共同财产。共有财产的一方张某非因生活的需要,私自将数额巨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已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严重损害了共有财产的另一方柳某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的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财产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4个:1?郾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非所有权人或无转让权人。2?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3?郾转让物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物。4?郾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有偿交换是善意取得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通过有偿交换而转移占有,不是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刘某在接受张某的赠与时并没有付出相当的对价,不属有偿取得,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刘某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张某赠与的钱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作为该财产的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柳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刘某应当返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