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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5927
对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2期
     编辑同志:

    你们好!

    四年前,我与丈夫谢某因为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随我生活,谢某每月付给150元抚养费。去年春谢某去广东打工了,此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孩子的抚养费更是分文没有得到。因谢某离开家乡前和他父母在一起生活,财产也在其父母处,所以我找到谢某父母要求他们用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但遭到拒绝。请问,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程娟

    程娟同志:

    你好! 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有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些父(母)亲为了逃避抚养责任故意隐瞒自己行踪的现象,或由于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抚养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抚养费用。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针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你来信所述,你可以用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他的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果他的父母仍拒不同意,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林 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