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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权可否继承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3期
     编辑同志:

    我女儿出嫁后不久,因发现丈夫张某有外遇,经常因此与丈夫发生争吵,争吵常以遭受丈夫的毒打而告终。最近张某破罐子破摔,竟和那女子在外同居。见日子无法再过下去了,我女儿提出与张某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前些日子法院判决准予我女儿与张某离婚,同时判决张某支付我女儿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金两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我女儿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请问:我女儿取得的物质的、精神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继承人可否继承?

    文涛

    文涛朋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的赔偿。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法律特定的,提出请求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它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专属权利,权利是否行使,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在无过错方未决定行使之前,其权利是不得让与或继承的。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让与或继承的。你女儿的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已进入执行阶段,对此权利你是可以继承的。, http://www.100md.com(文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