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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5210
婚前财产公证何时生效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9期
     编辑同志:

    2004年与女友同居期间,我们曾到公证处公证过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我自愿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赠送给女友,作为女友的婚前财产。另外,女友的婚前财产在我们结婚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后来我们同居没两年便分手了,女友与我分手时,要求我履行诺言。而我认为,我们约定的是双方的婚前财产条款,现已分手并未结婚,故公证的协议就无效了。请问我这样理解正确吗?

    王明

    王明朋友: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因为你与女友协议公证的赠与,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这从协议中也可以看出来,协议中清楚地写道“我自愿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赠送给女友,作为女友的婚前财产……”由于你和女友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所以你女友要求履行协议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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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