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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过错方能提起损害赔偿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9期
     编辑同志:

    2006年5月,我的朋友王欣无意间发现了丈夫的秘密——他居然背着自己找了个“女朋友”,而且两人交往已经很久了。要强的王欣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12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拿到判决书后,静下心来的王欣才意识到虽然离了婚,但这对她依旧是一种伤害。她决定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但是法院却没有支持她的请求,以“错过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时限”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岳玲玲

    岳玲玲朋友:

    目前,有不少已经提起离婚申请的夫妇,由于种种原因,无过错的一方往往在法院判决离婚后,才想通过诉讼途径再次向有过错方追讨“精神损害赔偿”,以为这样既可以惩罚对方,也可以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像您朋友王欣这样,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虽然有权要求前夫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起诉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换句话说,王欣要求损害赔偿必须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否则就错失了索赔权。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她的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