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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后被抛弃能要求同居男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11期
     编辑同志:

    我的好友小莉和王强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便同居了。3个月之后小莉发现自己怀孕了,但王强极力劝说她将孩子打掉。经不住王强的死缠硬磨,想留下孩子的小莉最终还是将孩子打掉了。可令小莉没想到的是,自从她做了人流手术之后,王强对她的态度日渐冷淡不说,不久后又找了一个女孩子,并要与小莉分手。想到自己在感情上和身体上遭受的痛苦,今年1月小莉一纸诉状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因做人流手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小莉的诉讼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陈玲

    陈玲朋友:

    尽管小莉因人流手术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其不能要求王强进行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二)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以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为前提的。而小莉与王强的同居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莉应当预见到他们的同居可能会导致怀孕及人流的结果发生,这一结果并非是由于王强的非法侵害造成的,王强对此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小莉要求王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其诉讼请示当然被法院驳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