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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入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15期
     编辑同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租用了一块场地。我们夫妻约定该地归我使用,为此我们还签了协议。离婚时因为对这块地已有说法,故没有写入离婚协议。离婚后见我用那块地开了个停车场收益不错,最近前妻提出,之前那个关于那块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没有写入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她提出要重新确定那块地的使用权,并说若我不同意,她就将我告上法庭。请问:法庭能支持她出尔反尔的请求吗?

    达丰

    达丰朋友:

    你与你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那块租用土地使用权作出约定,并签定协议,此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此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问题不在于在离婚时是否写入了离婚协议,而是看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具有《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条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以及《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一)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如果具备上述有效条件,不具备上述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条件,你们离婚前的协议法院将确定为有效,反之将确定为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协议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人应当承担协议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举证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