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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6183
侵犯贞操权能否作为损害赔偿的事由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17期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李某刚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谙世事的她进单位不久就受了声称单身无家室可以马上与她结婚的上司的欺骗而与其同居并怀了身孕,直到上司的妻子找上门来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两人分手了。分手后我的朋友很委屈,她觉得自己最宝贵的东西被骗走了,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她想以贞操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她的上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不知能否得到支持?

    隋燕

    隋燕朋友:

    你朋友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贞操权是公民就保持其性的纯洁性的良好品行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它以人的贞操为客体,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主体是公民,内容包括保持权、反抗权、承诺权等。

    侵犯贞操权,刑事上以强奸居多,民事上以隐瞒已婚的事实,制造与其结婚的假象,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理解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居多。侵犯被害人的贞操权,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损害,使被害人的健康水平下降、精神悲观绝望、社会评价受损,民事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虽然没有关于侵犯贞操权的专门规定,但从《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给其赔偿的相应依据。对其造成身体伤害、怀孕,因治疗、流产等花费的费用,可依《民法通则》第119条要求制害人承担;对于因精神损害要求创伤抚慰金等也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处理。审判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前不久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就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判处已婚男子许某欺骗女下属与其恋爱同居,致女下属怀孕做人流,赔偿被害女下属两万元。,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