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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前夫的住房享有居住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19期
     编辑同志:

    我和周某10年前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周某父母为其购买的一套住房内。近几年,由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我准备离婚,但又有一些担心。因为,一旦离婚,周某肯定不同意我继续住在现有住房中,那时我将无处安身。请问:离婚后,周某能剥夺我对住房的居住权吗?

    刘薇

    刘薇朋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与周某婚后居住的房屋,系周某父母购买,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当属周某所有。然而,周某享有对该住房的所有权,并不能排斥你在离婚后对该住房的居住权。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你若离婚,因除现有住房外,没有其他的安身之处,故可根据前述规定,要求对周某的住房享有居住权。不过,应当指出的是,离婚后,对前夫住房的居住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毕竟,这种居住权是周某给予你的物质帮助,虽然这种帮助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不可能永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