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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4950
抚养协议的有效期有多长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7年第23期
     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与周某协议离婚。抚养协议约定:7岁的女儿由周某抚养,周某自愿承担一切抚养费用。周某是一名公务员,收入稳定;我没有工作,靠低保维持生计。最近,周某突然以女儿的名义将我告上法庭,以其购置了住房,又生育了一个小孩,家庭负担加重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我每月支付给女儿抚养费200元。离婚才两年,难道抚养协议就过了“保质期”吗?请问:抚养协议的有效期有多长?

    胡柳

    胡柳朋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你女儿在必要时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必须是合理请求,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个合理请求,决定着抚养协议的“保质期”的长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就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的支出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你与周某的经济状况同离婚时相比大体相同。周某作为一名公务员,有着稳定的收入,仍具备独自承担女儿抚养费的能力;而你靠低保救济金维持生计,缺乏相应的给付能力。因此,你与周某离婚时达成的抚养协议仍处在有效期内,周某的请求不属于合理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