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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认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8年第3期
     薇薇:

    我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我们的共同收入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当时我们之间没有出现感情方面的任何问题,购房时是以他一个人的名义付的款,落户时也是以他一个人的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当时我没有想那么多,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上都只署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如今我们两人的感情发生了问题,他提出与我离婚。在法院审理此案,分割夫妻财产时,他不顾事实,竟昧着良心说,房款是他个人的钱,房屋产权证上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房子是他个人的。我说房子是共同的,他说房子是个人的,对此举证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薇薇解答:

    按《民事诉讼法》第6章第63条、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等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相应的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张某对此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双方无证可举,人民法院无法查实的情况下,争议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