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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4187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8年第13期
     问:

    去年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当时约定,3岁的孩子归前妻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钱,且每个星期探视孩子1天。但离婚没过多久,前妻的家人为了不让我探视孩子,把孩子送往外地去读书了,而且长期不回来,我现在根本无法探视到孩子。请问:我可以以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抗议吗?我又应该如何来维护我的探望权呢?

    薇薇解答:

    抚养费与探望权是两个法律关系,你不能以探望权得不到兑现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并要为其探望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至于探望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同时,本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现在你前妻拒绝你按照判决书的约定行使探望权,她的行为已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经过协商得不到实现,你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前妻仍然拒绝履行,法院可以对你前妻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的强制措施,要求你前妻履行法定的义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