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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3605
凭手机短信就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8年第19期
     问:

    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妻子有外遇为由,欲起诉与他的妻子韩某离婚,张某准备以妻子韩某和自己发的短信作为证据。请问手机短信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吗?法院能以手机短信判决夫妻离婚,并决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离婚损害赔偿吗?

    薇薇解答:

    原则上说根据《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手机短信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证据是一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认真审查。《民诉法》第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77条,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明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这就要求这些短信的内容必须与其他证据相认证,这些短信作为证据来源必须合法,这些短信为相关的人所发,这些短信未被他人篡改。人民法院要根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地对短信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所以,法院是不能仅凭几条短信,就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和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