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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3975
婚内伤害妻子,离婚时应用个人财产负担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8年第21期
     问:

    张某脾气暴躁,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打骂妻子李某。前不久李某怀孕了,怀孕期间张某也没有停止对李某的打骂。最近在一次打骂中,他竟一脚踢掉了李某腹中的孩子。李某出院后提出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以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负担她的住院费用。请问:她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薇薇解答: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无论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和致害人是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致害人都应当对其伤害行为负责,特殊的人身关系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实施非法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4项中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张、李离婚,无论李某能否得到离婚损害赔偿,张某都应对他的伤害行为承担责任,李某要求张某以离婚时分得的个人财产负担李某花去的医疗等费用,法院应当支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