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08年第23期
编号:1303764
分居夫妻对子女享有探视权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8年第23期
     问:

    因感情不和我和张某婚后不久即分居,分居后她带着吃奶的孩子回了娘家。我多次去娘家接她,她不回来,也不让我和孩子见面。我现在两年多没见到孩子了,我很想孩子,精神很痛苦。出于种种原因我们双方都没有提出离婚。我想问的是:像我们这样夫妻长期分居不离婚,又不让见孩子,“探视权”应否以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如果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见孩子,法院能受理吗?

    薇薇解答: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从物质上对子女的供养,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的照料,而且包括从精神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精神上的关心抚慰。这里所说的教育、关心和抚慰,就有“探视”的内容。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是父母的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探视权是亲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又称探望权、会面交往权。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是为特定主体设定的即“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对于父母没离婚的父或母而言,探望子女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对于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父或母,如来信所说的情况也可能发生“探视权”的问题,对于这种未离婚而长期分居的父或母的“探视权”法律也应予以保护。因为主体不同,其具体可适用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而不是第38条。,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