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09年第7期
编号:1302856
恋爱中钱财被骗风险自担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9年第7期
     问:

    去年单位同事给我介绍了一个男朋友,当时他正准备买房子,我们认识并热恋后,他要求我和他一起买房,但是他说自己的存折是定期的还没有到期,就要我先交购房款,我就将自己的1万元存款交给了房产公司,当时收据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但是交完一周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男朋友就以各种理由将订金从房产公司取回自己花了。后来我们分手了,他给我写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说今年2月归还,但是一直没还。我听说(但没有证据)他以这种方式已经骗过好几个女孩了,请问:他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薇薇解答:

    这种行为不属于诈骗。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你与男友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在你们谈恋爱的过程当中,他没有非法占有你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对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且在取走这1万元后给你出具了欠条,因此你们之间的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你在向他索要1万元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至于你听说他以这种方式已经骗过好几个女孩子了,你可以找到其他受害女孩,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其举报到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