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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交生活费,离婚时应扣除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09年第7期
     问:

    前年我与离婚的张某结婚。知道我工资高,婚后张某把他的工资都给了他上学的儿子,每月的家庭开支全由我支付,零花钱也向我要。我不是一个对钱斤斤计较的人,觉得只要他真心对我好,没有钱也没关系。但是慢慢地,我发现他一有时间就以看孩子为由往他前妻那里跑,根本不顾我的感受。最近我提出与他离婚,他也同意了。我们住的是我和他结婚前我父亲给我的房子,婚前他出钱对房子进行了装修。现在他要求我返还他的装修费3万元,对此我没有异议,但我觉得应该扣除他这两年的生活费。请问我的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薇薇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和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如无特殊约定,你父亲在你婚前赠与你的房屋应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所出的装修费应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归你,张某装修房屋的费用你应该返还。但是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们的生活支出以及张某抚养孩子的支出应属于夫妻的共同支出,你要求从返还他的装修费中扣除他的生活费请求既无证据支持又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