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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2200
“被自愿”出售赠与财产,女儿倒戈助母赢父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0年第19期
     离婚父母赠与女儿房屋,父亲以房款冲抵女儿教育费将房屋从女儿手中又“购”回,母亲便以父女恶意买卖房屋为由讨还,从而因房屋“内循环”引发四场纠纷。那么,父亲向共同生活的女儿“购买”离婚时赠予女儿的房屋,母亲能讨回吗?

    离婚赠女房屋,父亲“巧妙”购回

    现年44岁的郑卫国是江苏省南通市的一名公务员,与43岁的秦玉怡原是一对夫妻。21岁的郑婷婷是他们的婚生女儿,现为江苏省南京市一名牌大学的在校大学生,父母离婚后与父亲郑卫国共同生活。

    2003年11月26日,由于感情破裂,秦玉怡与郑卫国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面积为130多平方米的一套住房及面积为6.31平方米的车库原由双方和女儿郑婷婷共同居住使用,现双方自愿将各自的50%产权无偿赠送给女儿。由此该房屋和车库的产权人变更为郑婷婷,郑婷婷如行使房屋所有权,必须经得秦玉怡同意。协议还约定:秦玉怡未再婚之前仍有权居住在房屋之内,郑卫国离婚后不得进入该幢房屋。秦玉怡与郑卫国对车库拥有共同使用权。此外,离婚协议还对双方之间的其他事项作出了相关约定。

    2007年7月13日,在缴纳了房屋产权变更的契税后,郑卫国向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将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变更到了郑婷婷的名下,成为女儿郑婷婷的个人财产。

    同年7月17日,也就是仅仅过了三天,郑卫国便与女儿郑婷婷订立了房屋买卖及车库买卖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郑婷婷将其所有的房屋及车库出卖给郑卫国,其中房屋买卖价款为32.6万余元,车库买卖价款为5千元,房屋、车库交付及付款时间均为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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