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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2395
可否以入学为由变更抚养关系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1年第1期
     问:

    前不久我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归她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办完离婚手续后不久,她就带着孩子回了老家县城,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今年孩子该上学了,我可否以在市里入学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她若不同意我可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答:

    夫妻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但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转化为由一方单独抚养。由于各种原因,离婚的父母都不愿意让孩子离开自己,都想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抚养子女最佳原则,是处理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则。既然离婚时孩子判给了你前妻,现在孩子在哪儿就学,你应该和孩子的妈妈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你以此拒付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错误的、违法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