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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523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问题答疑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1年第11期
     面对婚姻家庭案件新的情感纠葛和繁杂的财产争执,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对《婚姻法》法律适用中的新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本刊通过下面的案例,依《解释三》就《婚姻法》适用中遇到的新的疑难问题为您解惑:

    一、程序瑕疵按行政案件处理

    案情:因感情不和,农村妇女张桌走进法庭,申请宣布她与丈夫李某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她没有到过登记现场,结婚证是男方一位在乡政府工作的亲属代领的。

    说法:时下,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不全,登记瑕疵大量存在。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大有人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拒绝鉴定予以推定

    案情:曲某和妻子曹某结婚5年,女儿3岁。不久前,因为女儿生病,化验血时曲某才得知女儿的血型与自己不符,曲某和妻子均为B型血,女儿却为A型。两人因此离婚,曲某提起非亲子关系诉讼,并拿出相关证据,请求做亲子鉴定,确认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曹某严词拒绝,不予配合。

    说法: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当前请求亲子鉴定的增多。《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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