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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送的拆迁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2年第5期
     问:

    我祖父母去世时留下一个宅院,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父亲的名字。我婚后一直同父母住在一起,因拆迁,那个宅院换来了三套两居室楼房。领房产证时,父亲把三套房子分别写上了他、我和我弟弟的名字。现在我和妻子要离婚,因拆迁得来的房子成了棘手问题。我认为房子是父母给的,房产证上又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是我的个人财产;她则说老人给我们时并没说明是给我一个人的,所以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算。请问:父母送的拆迁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

    老房拆迁置换的三套新房,首先是你父母的,如何分配,由你父母决定。你父亲将三套房子分别写上了他、你和你弟弟的名字,这是你父亲对三套新房的归属作出了处理,进行了分配,你也由此成为了一套新房的主人。你取得该套新房权属的依据是赠与,赠与人是你的父母,受赠者你是当然的一个,那是不是唯一的一个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把拆迁房置换的新房赠与子女,等同于为子女购房出资,你妻子能否成为受赠者,取决于“房产登记在你个人名下”产不产生“明确表示赠与给你一方”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拆迁得来的房子,因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只能视为父母对你个人的赠与,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你的个人财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