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13年第1期
编号:1271417
丈夫断绝我和孩子的生活费我该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3年第1期
     问:

    我丈夫徐某是国企职工,收入很高,不久前他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原来他是有了外遇。由于我坚决不同意,他就隐居起来,并以不给我生活费及女儿(7岁)抚养费的方式来强迫我就范。我没有固定工作经济很困难,只好借债度日。现在,离婚一事还在拖着。请问: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来讨要我的生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

    答: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父母不仅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且夫妻之间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你现在无固定工作,已经借债度日,徐某断绝你和女儿的生活来源已经严重影响了你的生活和女儿的教育,同时徐某也有给付的经济能力,因此,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你现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扶养费、抚育费的诉讼,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扶养费和抚育费的申请,由法院依法裁定徐某先行给付你的扶养费和女儿的抚育费,以解燃眉之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