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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婚约所给的财物都是彩礼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4年第6期
     问:

    经朋友介绍,我与王某相识,交往一个月后,双方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在我生日时,王某为我购买了价值1200余元的钻戒一枚和价值2800元的项链一条,作为我们的定情信物。王某第一次去我家时,还分别给我父母亲送了见面礼——价值3600元的真皮休闲上衣一件和价值3800元的玉石手镯一对。吃订婚饭时,当着介绍人的面,他给付我现金15万元。然而,上月中旬,我们在协商结婚时因为生育子女一事发生分歧,且不可调和。我决定终止与王某的恋爱关系,王某同意,但要求我退还他所给的全部婚约财物(彩礼)。请问:依婚约给予的财物都是彩礼吗?

    答: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退还的赠予财物。恋人之间因爱情赠予对方礼物,系人之常情,且赠予的财物交付以后,赠予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赠予行为不可以撤销。另一种是应退还的彩礼性质的财物。主要是指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

    对于给付财物未区分彩礼与赠予财物的,主要是看给付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彩礼是基于婚约、民间习俗和结婚而给付。如在吃订婚饭或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过门礼”,为结婚给付现金以及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而恋爱男女朋友间相互交往中所给予的财物,无论是给对方还是给对方的父母见面礼等,应属于赠予性质。结合本案,你们吃订婚饭时,王某经介绍人的面给付你现金15万元应属于彩礼,你应当退还,其余应属于赠予性质,无需退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