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14年第7期
编号:1249012
拟制血亲关系解除,需承担抚养义务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4年第7期
     问:

    2010年,我的前夫去世后,我带着2岁的女儿小冬与张某结婚。由于两人感情不和,现在我们都想协议离婚,张某还没有自己的亲生孩子。请问:如果我和他离婚,他需支付小冬的抚养费吗?

    答:

    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们确实是感情已经破裂,现在双方都想通过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离婚。你与张某离婚后,小冬不再随继父生活,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解除,你无权要求他承担小冬的抚养费。,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