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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我缴纳的社保,离婚时可否索回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4年第11期
     问:

    我经熟人介绍,于2005年春与在县城退休的肖某再婚。婚后二人感情还好,生活和谐。为了解决我的养老问题,肖某主动为我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从2005年开始,他每年都为我缴纳约4000余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10年来共计缴纳养老保险金4万余元。2014年5月初,已经年过70岁的肖某因病留遗嘱时,引发我与肖某的4位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我决定与肖某解除婚姻关系。遭到肖某的拒绝后,我一气之下,回了乡下老家。近日,我回来找到肖某,索要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肖某予以拒绝,并提出要么回来一起生活;要么离婚,退还他这些年来给我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答:

    肖某要求你退还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你与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肖某若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应视为共同处分共有财产行为,且肖某在自己已经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有义务扶助妻子、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若肖某是用个人婚前财产为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应视为对妻子的赠予行为,同样无权索回。

    同时,无论谁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一经入账则不予退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除因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情况除外,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二款也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支取。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依法继承。对此,你可向肖某说明上述规定,若协商不成,可在离婚诉讼时,要求肖某返还属于你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