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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0139
子女协议赡养老人、处置老人房产有效吗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5年第5期
     问:

    3年前,我母亲因病治疗出院后,我们6个子女就老人赡养及老人财产处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由我将母亲接入家中一起生活,并负全责照顾她的起居生活,为母亲养老送终。母亲的两居室房产归我所有。去年3月,母亲因心脏病复发再次住院后,医方建议母亲做心脏支架手术,需安3个支架,整个手术费用约10~16万元。我与其他5个弟弟妹妹商量,提出手术费由我支付一半,其余大家分担。可弟弟妹妹认为当初约定明确,应由我全额承担。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

    子女协议赡养老人、并擅自处置老人房产的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你母亲的手术费应由6个子女共同承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既然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不需要订立协议来约定,因此,子女们对老人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因违法而无效。同时,子女们在协议中处分的房产是你母亲所有,未经她本人同意,子女们无权处分。因此,协议中的该部分内容同样是无效的。那么,老人因病需要手术时,其费用应由子女共同负担,老人的房产应由老人自己做主处置,若老人未做处置,待其去世后,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中,与老人共同生活、对老人照顾较多的子女可以多分得遗产。,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