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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4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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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5年第6期
     这9万元我应否有份

    问:

    我与老伴是再婚夫妻,婚前我们协议约定“我的工资我存起来,由他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婚后,他几次住院我都悉心照顾,他的几个在不同城市生活的孩子有了下一代,我都是专程过去帮忙。我觉得我尽到了一个老伴应尽的职责,我们生活也很和谐。结婚3年后,我们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这钱是他的工资支付生活所需费用后所余存,他也承诺这钱有我的一半。可最近我们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处理财产时他说,那9万元没我的了。请问:就此到底该怎么分割?

    答:

    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你和你老伴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没有书面约定,或书面约定不明,这部分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至于你所提到的他几次住院你都悉心照顾,他的几个在不同城市生活的孩子有了下一代,你都是专程过去帮忙,你们是夫妻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这和夫妻财产的分割没有太大的关联,夫妻财产的形成及分割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确定的。

    房租金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

    6年前,我与王某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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