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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0258
抚养费约定不明, 可否另行讨要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5年第7期
     问:

    我与女友于2012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初儿子出生后,双方因为生活来源、照顾儿子等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去年12月我们再次争吵动手后,经街道办与派出所人员的协同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我们约定,儿子由我抚养,她一次性支付给我2万元。今年以来,我因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日子举步维艰,便找到她要求她每月给付孩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她认为,当初调解时已经一次性给付,没有理由再给了。但我认为,当初她给我的2万元是返还的订婚彩礼,并非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我能否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答:

    抚养孩子是父母天经地义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论是离婚还是解除同居关系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其负担费用的多少一是双方协议,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她一次性支付给你2万元”,并未明确这2万元的性质,此种情形下,若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均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考虑到你女友已经一次性给付你2万元的事实,她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时可以酌情适当支付。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即根据你女友的收入情况,按其月(或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此外,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抚养费,均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