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15年第9期
编号:1250504
分居期间租房费用可否按共同消费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5年第9期
     问:

    我与张颖婚后因感情出现障碍而产生矛盾,为躲避吵架,张颖与我过起了分居生活。因为我们另有的一套楼房出租后租期未到,承租人不同意提前退房,张颖只好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另行租房生活。半年后,见张颖根本没有和好之意,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张颖提出自己租房所产生的近5000元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支付。我认为,张颖是自己搬出家门的,予以拒绝。请问:分居期间租房,属于共同消费行为吗?

    答:

    张颖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规定,原则上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必要的支出。而张颖另行租房居住生活完全是自做主张,不仅属于其个人行为,而且是只用于单方生活的支出,在你不认可的情形下,其租房费用按共同生活支出的主张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