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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0505
离婚后可否向另一方讨要婚前借款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伴侣》 2015年第9期
     问:

    2013年5月,我与丁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期间,丁某因个体经营进货急需一笔资金,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事后,丁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我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4月,我们登记结婚。今年1月,我与丁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我再次向丁某要求偿还婚前借款。丁某认为,我们婚姻期间所有花销几乎都是他出资,其中就包括这5万元,故不同意偿还。请问:我能否讨要这笔借款?

    答:

    丁某向你借款并出具借条,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丁某辩称该借款是和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花掉、不应当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丁某在你们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出资,应视为自愿付出性质,除非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否则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而你以丁某婚前出具的借条主张返还,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