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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6567
“失业”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吗等
http://www.100md.com 2016年3月13日 《伴侣》 2016年第2期
     “失业”能成为

    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吗

    问:

    前不久张某和赵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5岁的婚生男孩随女方赵某一起生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不久,张某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合同到期,没有再续签,张某失业了。张某以失业、没有找到固定工作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某最近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协议,按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请求?

    答: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暂时经济困难不是减免义务的理由,张某不能因失业拒绝履行其抚养子女的义务。他与赵某达成的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的协议,应当如约执行。

    能否以“善意取得”占有房产

    问:

    蒋某是一名企业工人,妻子是家庭主妇。两年前妻子病逝,孩子也都在外地,经人介绍蒋某认识了黄某,黄某小他20岁,一年前与丈夫离婚。为了讨好黄某,使她陪伴自己终身,蒋某满足黄某的要求,结婚登记后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了黄某的名字。没想到加名不足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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