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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关系,可否因亲母与继父离婚而消除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月2日 《伴侣》 2016年第10期
     问:

    张某35岁那年,认识了被丈夫抛弃、时年25岁的女孩赵某。当时赵某又上班又要照顾不满两岁的孩子,生活过得异常艰难。张某经常利用工余时间帮她照顾孩子,后来二人登记结婚。张某在外打工,赵某在家操持家务。15年过去了,孩子不久将上高中。眼见孩子上学费用增加,赵某嫌张某没技术、没能耐,挣得少,前不久竟与张某离婚,和一个丧偶的月工资5000元的退休工人谢某走到了一起。张某供养孩子十几年,与其已有了深厚的感情。离婚后他多次去学校接孩子、看孩子都被赵某拒绝。赵某说她与张某已经离婚了,她也没向张某要抚养费,张某与孩子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请问:赵某的说法对吗?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可以因继父、亲母离婚而自动解除吗?

    答: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子女的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按《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在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之后,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张某与继子的关系是不能人为割断的,赵某与张某离婚,张某与儿子的继父子关系仍然存在,他探望继子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