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伴侣》 > 2018年第1期
编号:1735743
财产都归她了,我还要付抚养费吗
http://www.100md.com 2018年3月3日 伴侣 2018年第1期
     问:

    几年前,我与妻子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孩子归她,我们共同所有的房子以及家电等也都归了她。离婚后,我孤身一人从房中搬出,南下到外地打工。最近她突然跟我聯系,说孩子上学,让我给交学费。离婚时我净身出户,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她,现在我还应当负担孩子上学等费用吗?

    答:

    给张某财产与抚养你们的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说离婚时你把财产都给了妻子,离婚后抚养子女的费用就必须由你妻子负担,这要看当时你和你妻子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有无约定,如果你们约定用你的那部分财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给了张某,这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这在《婚姻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有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张某不应该再要求你增付抚养费。但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也有如下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有特殊情况,必要时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父或母有能力的,应当给付。”所以要看你们有无明确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增加抚养费的合理情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