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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65811
能因子女不孝解除遗赠协议吗
http://www.100md.com 2018年7月7日 《伴侣》 2018年第5期
     问:

    柳大妈丈夫早逝,独生儿子病逝以后,为了帮助儿媳照顾年幼的孙子,她卖掉自己的老屋搬去与儿媳共同生活。随后,她与儿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儿媳妇负责她的养老,她卖房的30万元钱,由儿媳保管,她死后归儿媳所有。没想到儿媳妇拿到钱后,逐渐对她冷淡起来,不仅经常给她吃剩饭,对她生病也不管不问,有时发生争吵甚至推搡她。柳大妈想向法院提出与儿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

    《继承法》在第31条中规定:公民可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問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