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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03453
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离婚时如何分割
http://www.100md.com 2019年3月17日 《伴侣》 2018年第7期
     问:

    我和孔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前他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我们于2011年购买了一套新房后,就将那套房出租了。去年4月,我们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对孔某名下的房屋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孔某认为这套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自己所有。而我认为,婚前这套房屋虽然归他所有,但该房屋在婚后的升值部分和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照相邻房屋的转让价格,自2010年1月结婚起至今,该房子已升值了20万元;同时,自2011年9月该房出租以来,已收取租金16万元。请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孔某认为他的个人房屋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你无关,这种认识是不完全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情形。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不是因个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对这部分增值,离婚时没有所有权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孔某个人房屋在婚后因价格上涨而产生的20万元增值,这属于自然增值,你无权要求分割。而该房屋出租后产生的16万元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主张均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