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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11925
子女与父母签订的分包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http://www.100md.com 2024年5月2日 伴侣 2021年第11期
     问:

    郑某军和郑某民系兄弟,两人均結婚成家,与父母分开居住。由于父母年纪较大,需要兄弟二人的照顾,2012年2月,在至亲的见证下,兄弟二人与父母签订了赡养协议:郑某军承担父亲的生养死葬义务,郑某民承担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2015年9月,父亲因心脏病去世,丧事由郑某军操办。2021年8月,母亲患重病住院治疗,郑某民无力独自承担昂贵的医疗费,母亲就要求大儿子郑某军也承担一部分。郑某军认为,之前签订的赡养协议已明确了兄弟各自的赡养义务,而且自己已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故拒绝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问,郑某军的理由能够成立吗?答: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承担的有关事宜,平等、自愿签订的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双方都负有赡养义务。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这只是说,对于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之间可以就具体承担方式和操作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说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一子女赡养就当然地免除其他子女对母亲所负的法定赡养义务。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特别指出:“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即赡养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法定义务的效力。本案中,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郑某军对母亲所负的赡养义务,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内容无效,郑某军仍然有负担母亲医疗费的义务。当然,鉴于郑某军对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他可以主张少承担些医疗费。,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