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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偏低,后面能要求增加吗
http://www.100md.com 2024年5月2日 伴侣 2023年第1期
     2019年底,我与前夫秦某协议离婚时商定:3岁的女儿随我生活,前夫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但是近几年,随着女儿生活、学习费用的增加,我们母女俩的生活越来越困难。窘迫之下,我多次找到秦某要求增加抚养费,但他均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为此我想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每月适当增加抚养费。请问,我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期间随着物价上涨以及可能出现的学习、就医等情况,孩子所需要的抚养费金额也会发生显著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養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见,“早有约定”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根据上述规定,你起诉后,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秦某应当增加给付的抚养费数额。,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