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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狗头金更贵重的是民利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人生与伴侣》 2015年第14期
     新疆一位牧民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喜笑颜开。有律师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果不上缴,涉嫌侵占。不过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就法律规定来判断,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这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多数网民支持牧民先占先得。

    从“情”的角度来说,多数人大概都曾做过捡到宝贝,从此过上美好生活的梦想。那位牧民不偷采私挖,在荒山野岭里捡到一块狗头金,就是现实版。夺走这块狗头金,难免有夺走他人“梦想”之嫌。

    从“理”的角度来说,个人之利虽然要服从国家之利,但国家之利不能建立在剥夺个人之利基础上。藏富于民历来是强国之道。因此有论者认为狗头金收归国有,是“与民争利”,若放任这种观点横行,国家可能将公民剥夺到一无所有。

    从“法”的角度来说,正如法学教授何兵指出的,这块狗头金既非“埋藏物”,也非“隐藏物”,一块石头也构不成“矿藏”,法律应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应禁止公民“捡石头”。狗头金本质上还是一块石头,不能因其市场价值,连偶然的拾得,都不受到法律保护。

    归根到底,无论是情,是理,还是法,需要平衡的还是一个“利”字。国家当然需要保护特定资源,但在法律上应对无主物的范围作出科学而明确的界定。像牧民路拾狗头金,对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和民情民意也须尊重,不要动不动就收缴,这样才能达到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

    (摘自《钱江晚报》), 百拇医药(洪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