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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被儿子赶出家门之后……
http://www.100md.com 2018年3月1日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8年第3期
     年过七旬的李老太育有两儿一女,本该颐养天年之时,却被二儿子赶出家门,大儿子也不愿接纳她。无处可去的老人先后两次到长安区法院状告自己的亲生儿子。

    第一次打官司——儿子同意让母亲回家

    一大早,长安区人民法院沣峪法庭来了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这位老人眼含热泪,告诉法官自己叫李素琴(化名),十几天前被二儿子赶出家门,现在无处可去,实在没法生活。法官劝老人:“不要激动,儿子没有权利赶你出家门,你完全有理由起诉他。”李素琴老人说:“那你们现在判他,把他抓起来。”

    由于老人不了解审判流程,法官只好给她解释:儿子赡养老人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老人有权起诉,然后由人民法院受理。考虑到老人年龄比较大,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地方住,沣峪法庭为她减免了诉讼费用,书记员带领老人办理了立案手续。可没有想到,第二天一大早,李老太又来了。

    一连好几天,老人天天来,她是不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在和老人交流的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了实情,原来儿子把她赶出来之后,她在女儿家住着,可是女儿的公婆多少有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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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老人的困难,法官决定立即去找她的儿子做工作。可是见到法官上门,李素琴的儿子王某语气强硬:“没有啥谈的,她的死活跟我没有关系。”是什么矛盾让儿子对母亲如此绝情?按照王某的说法是,母亲把家里的地承包给了别人,承包费却一分钱都不给他。法官一番好言相劝,并没有换来王某的理解。矛盾一时半会儿无法解决,无家可归的李老太该怎么办?经过商量,沣峪法庭帮李素琴找了个养老院,让她安心住下。

    安顿好老人,法官继续找王某做工作,可是他的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甚至几次将法官拒之门外。到了案子开庭审理的那一天,母子俩在法庭相见,王某見到母亲的第一句话就是:“你也好意思告我,你也不想想你做的事。”见儿子如此态度,李素琴老人沉默不语。

    “被告,这是法庭,请注意你自己的态度。”法官对被告王某讲明了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义务,可王某当庭表示不同意母亲回家。听到这里,李素琴再也抑制不住伤心:“你还有没有良心?当年分家的时候说好的,你哥管你爸,你管我,可是,你到底管过我没有?我年龄大了没有收入来源,你爸也不在了,我不把地承包出去我咋生活?”老人在法庭上痛哭不已,庭审一时无法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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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做不通儿子王某的思想工作,即使法院依法判决,也不会得到有力的执行,还会产生新的冲突矛盾。庭审之后,法官找到村里的干部,一起上门找王某做工作。在法官和村干部数次耐心劝说下,王某终于同意母亲回家。然后,沣峪法庭的法官们将老人从养老院里送回了儿子家。

    第二次打官司——跟两个儿子签了调解协议

    让大家没想到的是,没过一个月,李老太又来法院起诉。这次,她把两个儿子都告了。虽说一个月前老人回到了二儿子家,可是二儿子对她不管不顾,连饭都不给她吃。她只好去找大儿子,但大儿子也让她走,不给一分钱。“老大说我偏向老二,老二说我偏向老大,谁都不管我,只有女儿能管一管我。”老人哭诉。

    随后,法官分别找到了李素琴的两个儿子,想尽量从法律角度进行调解。可是大儿子说:“老二管我妈,我管我爸。这是老二的责任,你们找他去!”二儿子说:“我心里过不去这个坎,她把地承包出去了收的钱给谁了?肯定是偷偷给老大了,把我当傻子,现在让老大管去。只要老大同意给我妈生活费,我肯定也给,但是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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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儿子的话虽这样说,但经过法官的反复劝说,他们的思想也开始出现松动。开庭时,老大率先表态,愿意每月给母亲500元生活费。老二也随即表明:“说心里话,她是我亲妈,这些年有些事我心里确实过不去,既然我哥做到了这一点,那我一个月也给200元吧,另外,让我妈和我一个院子住、一个锅吃饭。”法庭之上,三个人签下了调解协议。一家人重新将手握在了一起,李老太的晚年生活终于有了着落。

    律师解析:

    赡养案件一直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主要与年轻人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有关。有些儿女之间互相攀比,谁都不愿意多出一分钱,或因老人处理财产不公等原因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费难以保障;有些儿女法律意识淡薄,视赡养老人为负担,根本不尽赡养义务;还有些儿女家庭负担过重,生活拮据,无力赡养父母以致引发父母与儿女之间的矛盾。

    遗憾的是,受传统观念和文化程度的影响,过去许多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大多碍于情面,担心打官司会加深双方的矛盾和裂痕而不愿诉讼;也有的害怕打完官司后子女报复,处境更难而不敢诉讼;还有不少老人本身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始终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奢望用亲情来化解权益纠纷,结果只有忍气吞声、默默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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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特别提醒那些被侵权的老年人:只有努力突破“亲情防线”为自己维权,才能在客观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百拇医药(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