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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66297
新知快递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1日 《家庭·育儿》 2009年第5期
     芦荟食品应注明孕妇婴幼慎用

    日前,卫生部等6部局下发通知,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添加芦荟的食品须标注“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

    专家介绍,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但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而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含芦荟的食品,如牛奶、酸奶、饼干、保健饮品等,都没有标注产品中芦荟含量。

    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国家卫生部、农业部等6部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要求作出规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从今年9月1日起须标注日食用量、“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等警示语,并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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