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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45833
经营者不得自我免责
http://www.100md.com 2000年5月1日 《医学美学美容》 2000年第5期
经营者不得自我免责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走出店门,恕不负责”,“偷一罚十”,这些或悬挂,或张贴于经营场所的告示、通知和声明,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经营者能用这些声明、告示、通知自我免责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此合同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成立。格式合同的优点是缩短交易过程,节省成本,而且格式合同条款是由经常从事某项交易并熟悉本行业习惯的经营者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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