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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87856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命名新规
http://www.100md.com 2010年3月1日 《医学美学美容·财智》 2010年第3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化妆品命名规定》重要条款提醒

    一、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3、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二、化妆品名称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三、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3、医学名人的姓名,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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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五、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化妆品命名指南》重要条款提醒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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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2 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 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 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 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 百拇医药     6 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7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 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 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11 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暂、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2,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申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