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糖”不是食糖
一、以“蛋白糖”冒充食糖制售食品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一,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是允许“蛋白糖”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这种带甜味的食品添加剂与人体消化系统中的代谢与胰脏功能的强弱和胰岛素分泌的多少无关,在食品中使用“蛋白糖”甜度又与食糖差不多。因此,对一些糖尿病患者来说,这种带甜味的食品添加剂是一种食糖的理想替代产品,完全可以满足糖尿病患者饮食的需要;原因之二是由于这种甜味剂在人体的消化系统中有助于维生素和色素的稳定;原因之三是符合国际标准的“蛋白糖”甜味剂在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上深受欢迎,我国有不少食品工业企业都生产俗称为“蛋白糖”的甜味剂,是一种出口创汇产品。
第二,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39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均“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在食品中以“蛋白糖”冒充食糖,并且在食品《配料表》中宣称使用了食糖、白砂糖,根本就没有出现“蛋白糖”这种食品添加剂的真实名字。概而言之,俗称为“蛋白糖”的甜味剂是允许使用的,但必须如实标注。令人惊异的是,一些违法者竟然公开宣称,“蛋白糖”与食糖的营养完全一样。
众所周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不法厂家在食品中以“蛋白糖”冒充食糖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后,曾经以被依法查处的违法现象为案例在各级新闻媒体上进行过专门的执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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