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1)
将质量技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分段监管职能,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活动纳入《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药监派出机构,将监管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等基层,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有154条,比原来104条增加了50条。
亮点2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细化和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强调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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