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卫之窗
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要求,积极发挥爱国卫生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作用,本刊特面向全国爱卫系统开办“爱卫之窗”专栏,全面宣传和促进爱卫、创卫工作,欢迎全国各地爱卫办踊跃投稿,并积极加入到联办阵营中。全国爱卫会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2010a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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