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献血条例(2)
(三)依法告知献血者相关事项并进行健康征询;(四)免费为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五)经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备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进行采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说明情况。
公民献血后,市血液中心应当及时将血液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对多次献血者还应当告知累计献血量。
第二十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对采集的血液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检测,登记入库,标明献血者条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温度、采供血机构名称等,保障血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是公民享受有关优惠和获得奖励的凭据。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禁止买卖。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禁止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二十三条 市血液中心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市血液中心申报。
医疗机构申领用血,应当签字确认由市血液中心制发的用血申请单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33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