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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22372
太原市献血条例(2)
http://www.100md.com 2015年1月1日 《人人健康》 2015年第1期
     (三)依法告知献血者相关事项并进行健康征询;

    (四)免费为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五)经检查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备采血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进行采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其本人说明情况。

    公民献血后,市血液中心应当及时将血液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对多次献血者还应当告知累计献血量。

    第二十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对采集的血液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检测,登记入库,标明献血者条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储存温度、采供血机构名称等,保障血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血液中心应当向献血者颁发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证是公民享受有关优惠和获得奖励的凭据。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禁止买卖。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禁止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二十三条 市血液中心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市血液中心申报。

    医疗机构申领用血,应当签字确认由市血液中心制发的用血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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