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献血条例(2)
无偿献血证是公民享受有关优惠和获得奖励的凭据。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禁止买卖。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
禁止组织他人非法出卖血液。
第四章 供血与用血
第二十三条 市血液中心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市血液中心申报。
医疗机构申领用血,应当签字确认由市血液中心制发的用血申请单,对所申领用血认真核验,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应当拒领拒收,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规定,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验收合格的血液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符合临床输血指征,鼓励成分输血、自体输血,并采用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八条 血液库存紧张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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