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献血条例(1)
(2014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第四条 献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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