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传染病监督执法面临的风险与防范(1)
中图分类号:R72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0293-04
2003年以来,相继发生了非典、人禽流感、甲流、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爆发疫情,公共卫生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了新的正确认识,国务院和卫生部相继颁布政府令,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一系列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 2004年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法 》 ) , 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明确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监督职责、内 容和 程序[1]。 2010年九月,卫生部印发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传染病监督中配套使用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对象不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等原因,致使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无奈和尴尬。执法相对人即使没有真正落实防控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也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从而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隐患,本文从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对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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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内容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监管对象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工作内容主要有[2]:
1.1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1.2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1.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1.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1.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1.6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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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1.8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2 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2.1传染病监督执法队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传染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传染病监督工作面广,专业性强,要求监督员要既要熟悉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又要了解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卫生监督程序。
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工作量大,人员少,专业人员流到性大,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些严重制约了传染病监督工作的开展。
2.2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监督存在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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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不健全
深圳是个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同时民办学校占的比例较大,例如深圳市坪山新区辖区共有学校24所,托幼机构26所;其中民办学校12所,占学校总数的50 %,民营托幼机构24所,占总数的92 %。通过近几年我们对学校的监督检查发现,多数民办学校、托幼机构未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未制订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方案,校领导对传染病防控不够重视。
2.2.2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学校是个特殊的环境,人群高度集中,学生从千家万户来,又分散到千家万户,相互传播的机会非常多,极易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近几年来,坪山辖区发生的传染病爆发疫情主要集中在学校及托幼机构,这一现象提示抓好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是当前传染病防控的重点。2006年卫生部下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由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流动大、经费不足、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影响,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因病缺课追踪、传染病早期发现及隔离、疫情报告、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不到位,使得传染病散发病例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从而容易发展成为一次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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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学校传染病监督缺乏相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规范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多由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形式下达,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多数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对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缺乏约束力,且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及托幼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正,而卫生监督部门却无法进行强有力的处罚,从而影响了卫生监督在社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2.2.4《消毒管理办法》缺乏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规范的条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消毒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虽然有规定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3],但罚则却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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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造成了我们在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时无合适的处罚法律法规,例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学校、托幼机构未开展相应的场所及物品消毒;疾控部门对托幼机构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时发现监测项目不合格;学校、托幼机构在购买消毒产品时未索取厂家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件等,一般只能要求进行整改,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2.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督存在的风险隐患
2.3.1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缺乏规范化管理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实行了疫情网络直报,且专机用、网络直报系统运行正常、登机及时、疫情登记记录和上报项目完整,每月有分析,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http://www.100md.com(邹崇杰 舒进安 魏海雄)
2003年以来,相继发生了非典、人禽流感、甲流、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爆发疫情,公共卫生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了新的正确认识,国务院和卫生部相继颁布政府令,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一系列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特别是 2004年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法 》 ) , 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明确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监督职责、内 容和 程序[1]。 2010年九月,卫生部印发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传染病监督中配套使用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对象不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等原因,致使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无奈和尴尬。执法相对人即使没有真正落实防控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也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从而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隐患,本文从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对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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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内容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监管对象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工作内容主要有[2]:
1.1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1.2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1.3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1.4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1.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1.6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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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1.8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2 传染病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2.1传染病监督执法队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传染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传染病监督工作面广,专业性强,要求监督员要既要熟悉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又要了解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卫生监督程序。
当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工作量大,人员少,专业人员流到性大,普遍缺乏全面系统的专业培训,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这些严重制约了传染病监督工作的开展。
2.2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监督存在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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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不健全
深圳是个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同时民办学校占的比例较大,例如深圳市坪山新区辖区共有学校24所,托幼机构26所;其中民办学校12所,占学校总数的50 %,民营托幼机构24所,占总数的92 %。通过近几年我们对学校的监督检查发现,多数民办学校、托幼机构未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未制订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方案,校领导对传染病防控不够重视。
2.2.2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学校是个特殊的环境,人群高度集中,学生从千家万户来,又分散到千家万户,相互传播的机会非常多,极易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近几年来,坪山辖区发生的传染病爆发疫情主要集中在学校及托幼机构,这一现象提示抓好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是当前传染病防控的重点。2006年卫生部下发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由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流动大、经费不足、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影响,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因病缺课追踪、传染病早期发现及隔离、疫情报告、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不到位,使得传染病散发病例由于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从而容易发展成为一次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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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学校传染病监督缺乏相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规范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多由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形式下达,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多数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对民办学校、托幼机构缺乏约束力,且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民办学校及托幼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正,而卫生监督部门却无法进行强有力的处罚,从而影响了卫生监督在社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2.2.4《消毒管理办法》缺乏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规范的条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消毒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虽然有规定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3],但罚则却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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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造成了我们在对学校、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时无合适的处罚法律法规,例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下违法行为:学校、托幼机构未开展相应的场所及物品消毒;疾控部门对托幼机构进行消毒效果监测时发现监测项目不合格;学校、托幼机构在购买消毒产品时未索取厂家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件等,一般只能要求进行整改,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2.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督存在的风险隐患
2.3.1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缺乏规范化管理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实行了疫情网络直报,且专机用、网络直报系统运行正常、登机及时、疫情登记记录和上报项目完整,每月有分析,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http://www.100md.com(邹崇杰 舒进安 魏海雄)